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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第2條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虧損公司:指截至併購基準日止之累積盈餘為負數之公司。 二、有盈餘公司:指虧損公司以外之其他公司。 三、銀行:指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 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授信貸款 業務者。 四、積欠銀行之債務:指公司截至併購基準日止,向銀行之借款已逾清償 期而未償還之債務。 五、免稅所得額:指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之所得,依本辦法規定計 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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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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