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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3條

有盈餘公司併購虧損公司,或虧損公司互為合併,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 欠銀行之債務,得自併購基準日起,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之所得 ,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每一年度之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截至 當年度止實際償還積欠銀行債務之累積總額扣除截至上年度止免稅所得額 累計數後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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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虧損公司:指截至併購基準日止之累積盈餘為負數之公司。二、有盈餘公司:…第4條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就併購之營業或財產應單獨設立帳簿,正確計算免稅所得額;其計算免…第5條符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公司,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至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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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