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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第4條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就併購之營業或財產應單獨設立帳簿, 正確計算免稅所得額;其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應合理分攤相關管理費用及 非營業損益。 公司依前項規定單獨設立帳簿計算免稅所得額有困難者,得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敘明理由,並提 出合理計算公式,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採用之;其所提計算公式一經採用, 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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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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