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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5條

符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公司,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稅: 一、併購契約或計畫。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文件及說明。 三、債權銀行出具符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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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