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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至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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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