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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2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營運總部之國外關係企業,指 在國外設立登記營業,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企業已發行有 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營運總部與該企業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三分之一以上。 三、營運總部取得該企業過半數之董事席位。 四、營運總部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 五、營運總部對該企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 六、該企業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與營運總部執行業務股東或董 事相同。 七、該企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與營運總 部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計算營運總部持有前項國外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一併計入營運總 部之從屬公司持有該國外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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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