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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生產低碳產品之事業,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按日連續處罰、勒令歇業、停工或停業處分。 二、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前款以外之處分,次數逾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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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