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 第5條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