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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 第4條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4條
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 二、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三、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四、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
第二條
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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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一、受獎勵產…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生產低碳產品之事業,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違反環境保護…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低碳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碳足跡標籤(以下簡稱碳標籤…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
第6條
通過書面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辦理評審作業,遴選獲獎事業。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評審作業,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五…
第8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一、特優獎:一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公開表揚。二、優等獎:至多四…
第9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應。當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不受理獎勵申…
第10條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一、受獎勵產…
第11條
受獎勵事業於受獎勵產品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應參加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低碳相關宣導活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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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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