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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應於囑託登記清冊註明應隨同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主建物建號。 地政機關辦理前項囑託登記時,應於該主建物標示部及辦理更名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註記應隨同移轉或設定負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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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