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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原由中央主管機關為興建國民住宅已取得且尚未開發之國有土地,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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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