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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定期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查核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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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