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住宅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五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擬訂之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應視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三、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都市計畫、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財政狀況、住宅負擔能力、居住品質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 四、住宅發展課題、對策及工作項目。 五、財務規劃: (一)經費需求。 (二)經費籌措及分配。 六、計畫之預期效應及績效評估。 七、其他相關配合措施及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住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