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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9條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一、申請書。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來源識別碼,包括:一、模具碼。二、母版碼。第3條來源識別碼之壓印標示,其排列應由左至右,並以直線或輻射狀為之,且以肉眼即能檢視。第4條來源識別碼之壓印標示之圖式如下:IFPI××××或IFPI×××××前項之圖示,××××或×…第5條模具碼應蝕刻在模具之鏡面,蝕刻深度為十微米至二十五微米間,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讀…第6條母版碼應列印於母版之資料引入區,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正面上;其位置為距離光碟中心…第7條來源識別碼每個字母或號碼之高度為零點五毫米至一毫米間。第8條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一、申請書。二、…第9條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一、申請書。二…第10條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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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