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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8條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四、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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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