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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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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來源識別碼,包括:一、模具碼。二、母版碼。第3條來源識別碼之壓印標示,其排列應由左至右,並以直線或輻射狀為之,且以肉眼即能檢視。第4條來源識別碼之壓印標示之圖式如下:IFPI××××或IFPI×××××前項之圖示,××××或×…第5條模具碼應蝕刻在模具之鏡面,蝕刻深度為十微米至二十五微米間,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讀…第6條母版碼應列印於母版之資料引入區,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正面上;其位置為距離光碟中心…第7條來源識別碼每個字母或號碼之高度為零點五毫米至一毫米間。第8條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一、申請書。二、…第10條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第11條本辦法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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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