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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協助電源開發,改善電力供應,增進公共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0・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促進電源開發順利進行,並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 祉,特設置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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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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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發展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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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為協助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提撥之 協助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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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撥協助金之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辦理下列 事項: (一) 促進電源開發相關事項之支出。 (二) 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協助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符合法令規定或經依
第六條
所設管理委員會通過之計畫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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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聘兼 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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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均由本部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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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重要作業規章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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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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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及協助金之運用、 監督,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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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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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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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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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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