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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9條
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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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為協助發電、輸電及變電…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協助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撥協助金之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辦理下列事項:(一…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均由本部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
第8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及協助金之運用、監督,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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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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