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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為協助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提撥之 協助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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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