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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撥協助金之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辦理下列 事項: (一) 促進電源開發相關事項之支出。 (二) 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協助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符合法令規定或經依第六條所設管理委員會通過之計畫支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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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