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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聘兼 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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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