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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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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0條
保安林如施行擇伐更新有困難,得施行橫坡帶狀或與季節風成直角之帶狀或塊狀皆伐。一年內皆伐面積在三公頃以上時,應分處皆伐,每一處不得超過三公頃。 前項保安林一年內之皆伐面積未達三公頃時,得施行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 第一項分處皆伐之規定,於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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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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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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