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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5條

國有保安林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他法人管理經營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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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