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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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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1條
保安林內竹類擇伐,應以超過三年生之老竹為限。其一年內得擇伐支數,不得超過擇伐區域內竹類總支數之四分之一。 前項擇伐如確有困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施行局部皆伐。其一年內之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或採伐區域面積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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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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