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五、測驗。 保安檢查員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保安監督人未參與第一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或保安檢查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