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 四、排定課程表。 五、處理調課及代課。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處理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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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