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21條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四、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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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