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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五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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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