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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7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辦理流用前,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流用。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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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