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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2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與警政相關領域者,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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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