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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6條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 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 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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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