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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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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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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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