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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8條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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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