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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4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國內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相關甄選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組成進修甄審會辦理。 依前項規定甄選錄取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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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