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第14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