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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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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