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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第28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第 五 章 管理
公證人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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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公證人執行業務,應於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第27條
公證人執行業務應獨立公正,應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利益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就受託業務負…
第29條
公證人執行業務,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之。
第30條
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備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
第31條
公證人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公證人公司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
第32條
公證人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
第33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
第34條
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公證商業…
第35條
公證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公證人公司申…
第36條
公證人公司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申請條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
第37條
公證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二、向保險契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第38條
公證人未依本規則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者,不得…
← 第27條
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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