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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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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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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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