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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證人公司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申請條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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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