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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 第1條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五項規 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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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照本法與本法施行細則及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3條
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
第4條
保險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
第5條
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腦設備,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第6條
保險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第7條
保險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建立備援制度。
第8條
各項個人資料之建檔、更新、更正或刪除,應由專人管理。
第9條
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前…
第10條
保險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1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看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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