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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五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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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照本法與本法施行細則及本標準規定辦理。第3條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第4條保險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第5條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腦設備,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第6條保險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第7條保險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建立備援制度。第8條各項個人資料之建檔、更新、更正或刪除,應由專人管理。第9條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前…第10條保險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第11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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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