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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4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或接管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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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