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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8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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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