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第7條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7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準備金之適足性。 二、監督及輔導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三、監督及輔導改善招攬、核保、理賠及其他業務經營方針。 四、監督及輔導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 五、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六、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七、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 八、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九、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及處分。 十、監督及輔導資金運用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 十一、必要時,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二、列席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並提出意見。 十三、必要時,要求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行使職務。 十四、要求受監管保險業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精算簽證報告、業務報告、財務報表或其他報告。 十五、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