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第5條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5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適時陳報流動性狀況。 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對監管人或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本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