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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 第12條
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第12條
國內廠商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經財政部核准者,其應付國外之保險 費,經中央再保險公司審核屬實後,得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將來 其獲得之賠款應由承保之國外保險業自國外匯入,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 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出售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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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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