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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第9條

外國保險業新台幣再保險費申請結匯,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在指定銀行開設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 二、新台幣再保險費收入,應由本國保險業於每季終了三個月內存入該外 國再保險業之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賠款及有關費用則自該專戶撥付 。 三、新台幣再保險費收入,於支付賠款及有關費用後,其餘額得申請結匯 ,收入不敷支付時,由承保之外國保險公司,自國外匯入並結售為新 台幣支付之。 四、外國保險業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應由本國原分保公司代辦申 請手續。 五、新台幣再保險費應按季結算 (一年分四季) ,應由本國原分保公司於 每季終了六個月內檢具連續編號之再保險帳單暨有關明細表 (格式如 附件一、二) 先向中央再保險公司申請核發「保險業申請再保險費結 匯簽證單」格式 (如附件三) ,並於簽證單核發後一個月內向中央銀 行外匯局申請結匯,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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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