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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第4條

本國保險業因經營外幣保險業務之國外再保險費、佣金、賠款及理賠費用 等業務性外匯支出,應在有關外幣專戶項下撥付,外幣專戶餘額不敷支應 時,得逐案檢具有關單證經中央再保險公司核定後,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 請結匯,上項有關單證仍由各保險業妥為保存,備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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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