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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範圍,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 一、投資或購買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利害關係人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四、與利害關係人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五、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利害關係人之不動產、動產或股票。 六、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予利害關係人,或承租利害關係人之動產或不動產。 七、約定交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予利害關係人。 八、擔任保險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代理人、經紀人或提供其他收取佣金或費用之服務行為。 九、向非利害關係人購買連結利害關係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 十、與利害關係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進行交易或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 前項第十款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其範圍包括利害關係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之企業;所稱本人之範圍包括法人及自然人。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有價證券,不包括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及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持有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不包括: 一、保險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並由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擔任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及銷售契約之契約當事人及約定事項無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與。 二、與第三人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保管機構為利害關係人。 三、於次級市場買賣第三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而保證機構為利害關係人。 四、同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擔任國際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IPO)承銷案件之協辦承銷商,而利害關係人向主辦或其他協辦承銷商認購該國際IPO承銷案之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保險業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之公司債,以有擔保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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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第6條下列交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併購或處…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如下:一、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二、保險業…第4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第5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第6條下列交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併購或處…第7條保險業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更新資料。第8條保險業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行為規範、防止利益衝突及其他相關問題之交易政策,並經董事會核准…第9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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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