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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二、與利害關係人為第一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三、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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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