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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如下: 一、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保險業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保險業之子公司與其負責人。 前項所稱負責人之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保險業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監察人時,保險業之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係指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第一項所稱大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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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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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範圍,指下列交易行…第4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第5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第6條下列交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併購或處…第7條保險業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更新資料。第8條保險業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行為規範、防止利益衝突及其他相關問題之交易政策,並經董事會核准…第9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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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